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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园深浅色,谁能作商标?
文 / 付立鹏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研究会的任何观点、立场、看法等)
古曾有唐代诗人王涯,泛舟湖上,作一首《春游曲》。该诗云:“万树江边杏,新开一夜风。满园深浅色,照在绿波中。”颜色的交织,是人类获得的最直接、最强烈的感官刺激。我们无时无刻都在接收色彩对大脑的刺激、对行为的影响,比如绿色的植物、褐色的中药与明黄色的太阳。在商品选购的时候,这样的影响也在人们不知觉中发挥作用。
实验心理学家赤瑞特拉曾作过的著名心理实验,他通过大量的实验证实:人类获取的信息83%来自视觉,11%来自听觉,共占94%。还有3.5%来自嗅觉,1.5%来自触觉,1%来自味觉。
美国流行色彩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表明,人们在挑选商品的时候存在一个“7秒钟定律”: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人们只需7秒钟就可以确定对这些商品是否感兴趣。在这短暂而关键的7秒钟内,色彩的作用占到67%,成为决定人们对商品好恶的重要因素。
在吸引消费者的注意上,色彩远比标志更有优势。从Hermès标志性的橙到Tiffany蓝,再到 Supreme 的红白、香奈儿的黑白、Christian Louboutin经典的红底高跟鞋......不难看出,色彩是品牌独特的DNA。
一方面,品牌为标志性的颜色赋予更多的品牌历史和文化,使其拥有更多的代表意义。另一方面,品牌为维护自身对该色彩的独占性使用,积极将其注册为商标。由于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知识产权人享有排他权,该权利的赋予需要更多的谨慎。对于商标权来说,显著性就是首先必须考虑的因素。显著性又称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我国商标法中的相关表述为“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即某一件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能够让相关公众认为其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
商标的显著性通常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商标的固有显著性是指标识本身表达的含义能够使消费者将该标志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的功能。固有显著性即标识本身与商品和服务的紧密联合程度,有时也与该标识的稀缺性与独特性有关。于颜色商标而言,由于其广泛存在于自然当中,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有限性,因此很难达到某种颜色与某种商品或服务存在明显可识别的联系。而对于单一颜色而言,此问题就更加明显。单一颜色往往具有普遍性与常见性,这本身与“特定”就是相违背的。颜色标识想要获得显著性继而注册为商标,需要通过使用建立与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联系,也就是获得显著性,也被称为“第二含义”。第二含义并不是次商标含义,而是等同于商标含义,具有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的显著性含义。颜色组合商标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需要证明已经通过使用而获得了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性标准。单一颜色商标由于只有一种颜色,更需要证明通过使用而获得了识别的能力。
1.Tiffany蓝
RGB(129, 216, 208) 编号:PMS 1837
Tiffany蓝又称知更鸟蛋蓝、勿忘我蓝,是美国奢侈品牌Tiffany & Co.的代表色,被广泛地用于礼品包装盒中。Tiffany蓝是潘通公司为其制作的客户私有颜色,编号为 PMS 1837,此编号来自于蒂芙尼公司创立的年份。Tiffany 公司于1998年在美国将该颜色标识注册为商标 ,受到商标法保护,所以在潘通色卡中也并未公开出现这个颜色。那么当然,Tiffany公司需要证明该颜色需要具有“第二含义”——即公众已经将该颜色与特定品牌或来源强烈地联系起来。
西方人结婚流行一句话:“Married in blue,you will always be true”,所以在西方人的观念里,蓝色是会为婚姻带来幸福美好的颜色。而知更鸟一生只有一个伴侣,更是增添了爱情的美好色彩。1845年,Tiffany品牌创始人在为珠宝目录选色时,就首次使用了这独特并具有美好寓意的知更鸟蛋蓝。此后Tiffany蓝就被广泛应用于礼盒、袋子等关联物料上。16年后电影《蒂芙尼的早餐》上映,赫本站在Tiffany门口吃早餐那一幕不仅成为经典,也让Tiffany标志的知更鸟蛋蓝深入人心。2001年,全球色彩权威机构更是为Tiffany蓝定制了专属色号【1837蓝】,这个以其公司诞生年份为色号的知更鸟蛋蓝,与Tiffany在三个世纪的时间里相伴而行。
(图为电影《蒂凡尼的早餐》画面截图)
当然,Tiffany蓝商标适用于珠宝、香水、皮具、奢侈品包装盒、手提包和目录封面等。也即是说,当艺术家们使用蒂芙尼蓝进行创作,或家具、汽车、餐饮、数码等行业生产商使用蒂芙尼蓝作为其产品装潢颜色时,并不构成商标权的侵权。值得一提的是,汽车品牌 NISSAN 曾推出过 Tiffany 蓝色的新款汽车,但当时 Tiffany 公司也并未对此进行侵权起诉。颜色作为一种商标的边界在于,只能保护同类或相似的商品服务。
2.Christian Louboutin红底鞋
左:YSL 右:Christian Louboutin
以“红底鞋”闻名的 Christian Louboutin(以下简称CL)红底鞋作为一种商标于2008 年在美国注册。2021年,YSL推出一系列单色鞋款,该单色鞋款的特点是整双鞋体只有单个颜色,所以该红色鞋款整体呈红色,包括红色内里,鞋跟,鞋身以及鞋底。2012年CL依据《兰哈姆法案》提起诉讼,诉请地区法院判定YSL公司构成对其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并颁布临时禁令阻止YSL公司对包括红色单色鞋款。YSL则提出反诉,主张原告商标不具有显著性和功能性。
2011年8月,地区法院作出判决,拒绝颁布临时禁令,并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是“是否由于时尚界的特殊性,可以对商标的保护延及单一颜色。”地区法院认为,当颜色的“主要作用在于识别商品来源而非其他目的时”,单一颜色才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地区法院判定CL败诉,理由为漆红色鞋底的标识“过于宽泛”,好比因为毕加索在蓝色时代首次用了某种蓝色,就禁止莫奈画这种颜色的睡莲一样荒谬。法院认为在时尚业中由于单一颜色固有“功能性”,所以任何先前获得注册的单一颜色商标都会被宣告无效。地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红色作为时尚产业的必备要素,不管出于何种商业目的,获得商标法保护的合理性都存在疑问。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则表示地区法院在判断显著性特征时,错误地加入时尚产业的先决条件,进而削弱了红鞋底的显著性。事实上CL通过大量的使用与宣传,已经建立了该品牌高跟鞋与红底之间密切的联系。而这也为CL在我国申请注册商标提供了先决条件。
2020年,在中国经历了长达10年的不懈努力后,CL终于迎来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胜诉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院”)维持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高院”)的二审行政诉讼判决,认为红鞋底商标属于“限定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CL在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举证过程中提供了官网浏览人数记录,各大新闻采访报道以及世界各国的注册和维权法律文件来证明漆红色鞋底满足商标的获得显著性要件。因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处于高跟鞋底部的漆红颜色虽属于时尚产业的描述性标识,但已经通过商家持续的商业宣传和对消费者的认知暗示与CL品牌的时尚单品产生了稳定的对应联系,获得了除展示时尚理念之外的第二含义,满足商标的显著性特征。
结 语
我国现行《商标法》中,“单一颜色商标”并未被纳入可注册商标的范围。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判例中,也鲜有对单一颜色商标保护的案例,如英国吉百利公司于2003年7月提出单一颜色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中声明“申请商标为颜色商标且由“单一紫色构成”。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通过长期使用已经获得显著性的证据材料。实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该商标已经获得显著性,准予初步审定并公告。作为全球知名糖果生产商,吉百利长期使用单一紫色在商品包装上使其产生了第二含义而不仅是装饰作用。反观其他被驳回申请的商标,大都被商标局认定为申请注册的颜色过于简单,不能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单一颜色商标属于非传统的商标类型,其将单一颜色作为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自单一颜色出现,其受商标法保护的正当性便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回顾美国单一颜色商标发展的历史可见一斑。在美国《兰哈姆法》通过之前,囿于彼时商标的客体限制,单一颜色商标的地位并不明确,法院一般只能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单一颜色。《兰哈姆法》颁布后,对商标的客体采用了较为宽泛的词语,“任何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文字、名称、符号、图案或这些要素的组合都可以构成商标。”但对于单一颜色商标应否保护仍处于争议中,单一颜色具有很强的装饰性/过于简单,不能被消费者认知为商标,一般不具有固有显著性,但可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单一颜色的商标法保护,商标法学者对该问题己经研究多年。但不同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早已为其建构了较为完善的保护制度,我国的单一颜色商标保护现状仍存在一些问题。要建立单一颜色商标保护制度,首要的任务便是建立单一颜色可注册要件判断标准。单一颜色作为非传统商标的一种,有限定使用位置、使用方式的特点,单一颜色天然地存在描述性、装饰性,导致一般消费者没有将单一颜色视作商标的认知习惯,往往没有固有显著性。因此,单一颜色要获得商标注册,必须在证明其具有获得显著性。
参考文献
[1]湛茜. 单一颜色商标的注册问题研究[J].暨南学报,2012(10).
[2]国际注册第 3636258 号英国吉百利公司单一颜色商标申请案.
[3]国际注册第 G852047 号德国凯莱公司单一颜色商标申请案; 国际注册第 G827668 号澳大利亚兰博公司单一颜色商标申请案.
[4]湛茜.单一颜色商标的注册问题研究[J].暨南学报,2012(10).
[5]See15U.S.C.1127.
[6]何复兴. 我国单一颜色商标制度完善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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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强心语
指导:杨华权
审读:裴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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